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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摩亚离岸公司法例最初在八零年代末引入,以库克群岛法例为依据,其后不断改良,务求令有关法例更简易明确,容易履行,以迎合亚洲市场的需求。有关法例的要点包括:
法例容许公司可以电子方式存盘和保存会计账目。
公司可以有中文名称,而且可把中文名称载于公司注册证书。各萨摩亚公司必须委聘最少一名董事、一名股东和一名公司秘书,亦可委聘法人董事。公司可发行不记名股分,并由受托人公司持有,而该受托人公司的办事处便是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各公司必须通过获发信托执照的公司在萨摩亚设立注册办事处和常驻代理人。
萨摩亚公司必须编制董事、秘书和股东名册,并备存于注册办事处。公司应在成立注册日期起一个月内把股东名册或其副本备存于注册办事处。股东可豁免呈递经审计账目的要求。
凡把押记文书或押记陈述书存盘于公司注册处的人士,必须备存一份副本在公司办事处内。公司注册办事处会在存盘的七天内向注册办事处发出押记文书或陈述书存盘通知。如没有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押记文书或陈述书,则对公司的清盘和债权人而言,有关的押记是无效的。
萨摩亚现有服务构架完善,而且不断进步。众多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在萨摩亚设立办事处,而律师事务所亦多不胜数。目前,萨摩亚有四家零售银行。此外,驻萨摩亚的中国大使馆更可协助旁注和认证在中国进行交易和营商时所需要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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